何事冲炎,爱把软红尘踏。

陈维崧清代〕《春夏两相期 王家营客店排闷

古黄河,噌吰鞺鞳。千片苇花飒飒。何事冲炎,爱把软红尘踏。

舞衫歌扇总生疏,马客饼伧空拉杂。弹罢哀筝,倾来浊酒,自相酬答。

何门珠履堪趿。且燕秦齐赵,骑牛荷锸。自笑平生,不惯纵横捭阖。

闷来车转腹中轮,狂时剑动亲身匣。莫管今宵,茅店荒凉,鸡声呜邑。

词典释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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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事冲炎软红

何事 hé shì
(1).什么事;哪件事。 南朝 齐 谢朓 《休沐重还道中》诗:“问我劳何事?沾沐仰清徽。” 唐 方干 《经周处士故居》诗:“愁吟与独行,何事不伤情?”《朱子语类》卷八:“阳气发处,金石亦透,精神一到,何事不成?”
(2).为何,何故。 晋 左思 《招隐》诗之一:“何事待啸歌?灌木自悲吟。”《新唐书·沈既济传》:“若广聪明以收淹滞,先补其缺,何事官外置官?” 宋 刘过 《水调歌头》词:“湖上 新亭 好,何事不曾来?” 清 李渔 《奈何天·狡脱》:“不解天公意,教人枉猜谜:何事痴呆汉,到处逢佳丽?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冲炎(衝炎)chōng yán
冒着炎热。 清 陈维嵩 《春夏两相期·王家营客店排闷》词:“何事衝炎,爱把软红尘踏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爱 ( 愛 ) ài
爱 [ ài ]
  1. 对人或事有深挚的感情:喜~。~慕。~情。~戴。~抚。~怜。~恋。~莫能助(虽同情并愿意帮助,但力量做不到)。友~。挚~。仁~。厚~。热~。
  2. 喜好(hào ):~好(hào)。~唱歌。
  3. 容易:铁~生锈。
  4. 重视而加以保护:~护。~惜。
  5. 吝惜:“百姓皆以王为~也”。
把 bǎ/bà《國語辭典》

把 [ bǎ ]

  1. 握住、拿著。如:「把手言欢」、「把住栏干」。《说文解字·手部》:「把,握也。」唐·孟浩然〈过故人庄〉诗:「开筵面场圃,把酒话桑麻。」
  2. 看守。如:「把守」、「把关」。唐·贯休〈古塞下曲〉七首之一:「下营依遁甲,分帅把河隍。」《水浒传·第六一回》:「守门的左右约有四五十军士,簇捧著一个把门的官人在那里坐定。」
  3. 给与。《儒林外史·第四七回》:「虞家小厮又悄悄的从后门叫了一个卖草的,把他四个钱。」
  4. 抱著小孩大小便。如:「把屎」、「把尿」。
  1. 量词:➊ ​ 计算有柄、有把手器物的单位。如:「一把刀」、「两把伞」。➋ ​ 计算成束的长条状物品的单位。如:「一把葱」、「两把筷子」、「三把火把」。➌ ​ 计算手所能盈握数量的单位。如:「一把盐」、「两把花生米」。➍ ​ 计算手部动作的单位。如:「推他一把」、「拉你一把」。➎ ​ 计算火的单位。如:「放一把火」、「一把怒火」、「一把无名火」。
  1. 表示约数。如:「丈把长」、「个把钟头」。《儒林外史·第二回》:「李老爹这几年在新任老爷手里著实跑起来了,怕不一年要寻千把银子。」
  1. 将:➊ ​ 表示处理、处置的意思。如:「把门关上」、「把脸洗净」。➋ ​ 表示致使、导致的意思。如:「把他惹恼了」、「把你气哭了」、「把我急疯了」。
  2. 被。元·萧德祥《杀狗劝夫·第二折》:「这明明是天赐我两个横财,不取了他的,倒把别人取了去。」

把 [ bǎi ]

  1. (一)​1.之又音。

把 [ bà ]

  1. 柄,器具上便于手拿的部分。如:「枪把」、「刀把」。唐·陆德明《经典释文·卷一一·礼记音义之一》:「把中,音霸,手执处也。」也称为「把儿」、「把子」。
  2. 花、叶或果实等的梗子。如:「花把儿」、「叶把儿」。
软红(軟紅)ruǎn hóng
亦作“輭红”。
(1).犹言软红尘。谓繁华热闹。 宋 苏轼 《次韵蒋颖叔钱穆父从驾景灵宫》之一:“半白不羞垂领髮,软红犹恋属车尘。”自注:“前辈戏语,有 西湖 风月,不如东华软红香土。” 宋 高观国 《烛影摇红》词:“行乐京华,软红不断香尘喷。” 清 厉鹗 《夏日田园杂兴》诗:“无事牵牛著凉处,輭红十丈自然遥。” 清 龚自珍 《长相思》词序:“软红十丈中,尘福易易,恐践此约大难。”
(2).柔和的红色。 宋 杨万里 《雪后晚晴四山皆青惟东山全白赋最爱东山晴后雪绝句》:“最爱东山晴后雪,软红光里涌银山。” 康白情 《别少年中国》诗:“今天我回望我底少年 中国 ,她还是碧绿和软红相间的。”  ——《漢語大詞典》
尘 ( 塵 ) chén
尘 [ chén ]
  1. 飞扬的灰土:~土。~埃。~垢。~芥(尘土和小草,喻轻微的事物)。粉~。烟~。甚嚣~上。望~莫及。
  2. 佛家、道家指人间:红~。~世。
踏 tà《國語辭典》

踏 [ tà ]

  1. 用腳踩著地或東西。如:「踏步」、「踏水車」、「踐踏」、「腳踏實地」。
  2. 跟隨。《喻世明言·卷三六·宋四公大鬧禁魂張》:「我妝做丞局,後面踏將你來,你喫擺番了。」
  3. 實地勘驗。如:「踏勘」。《元史·卷一○二·刑法志一》:「諸郡縣災傷,過時而不申,或申不以實,及按治官不以時檢踏,皆罪之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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